动区独家

动区独家提前取得了台湾金管会《加密货币指导原则》草案文件,内文规范了针对「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业者的相关规范,预计9月将正式推出。本文中,动区将带读者与区块链业者,完整解读目前版本的草案重点。
(前情提要:金管会突袭加密业者!「指导原则草案」要求有银行信托,再爆国际大交易所申请来台)
(背景补充:金管会祭出「1000万重罚」:台湾交易所勿违法!投资境外风险自负 )

本文目录

上周二(8日)金管会召集全台所有完成「洗钱防制法声明」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共同讨论 9 月即将公布的「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指导原则」。

为此,动区透过产业内匿名知情人士,独家取得了目前版本的完整草案文件,虽然正式版本指导原则仍须待金管会(FSC)后续公布,但解读此份讨论中的版本,已可提前窥见 9 月正式版指导原则发布的大致轮廓。

值得注意的是,该天会议并非「纯讨论」之会议,而是金管会当天已端出有「较高完成度」之草案,仅召集相关业者询问意见。

延伸阅读:金管会突袭加密业者!「指导原则草案」要求有银行信托,再爆国际大交易所申请来台

下面动区将带读者一次解读指导原则草案,完整的13条原则及相关附则、说明重点。

与此同时,动区也就本文件内容,与另外一名本土加密货币业者 陈佩芸(Claire)进行访谈,获取来自台湾本土交易所业者的意见。


先看纲要架构!加密货币《指导原则草案》十三大重点

该草案分为十三项「指导原则」与指导原则附件,明订规范范围「台湾虚拟资产交易所事务」,而最值得注意的是,附件有额外对于境外交易所的新增规范。

基本上,草案大部分内容,与动区此前报导「金管会 6月在立法院质询中之内容」一致,因此本文将重点说明三个,过去金管会未提及之全新规范、或是可能对产业具重大影响力的原则进行说明。

以下是该指导原则文件的基本架构:

  1. 订定目的
  2. 规范对象
  3. 虚拟资产发行面管理
  4. 对虚拟资产上下架之审查机制
  5. 资产与客户之间的分离保管
  6. 交易公平与透明度
  7. 洗钱防制
  8. 契约订定、广告招揽及申诉处理等客户保护
  9. 营运资安与冷热钱包管理机制
  10. 资讯公开
  11. 内部控制与机构查核
  12. 业务禁止事项
  13. 成立同业自律组织并遵守本原则

一. 规范对象?主管机关归属?产业自律公会?

1-1 有从事以下行为重点规范对象

文件参考洗钱防制法「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指出规范对象为国内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并以从事下列活动为业,且完成洗钱防制法令遵循之声明者:

另外第 13 条表示,上述规范对象应推动成立同业公会与订定自律规范,并遵守本指导原则及自律规范。

1-2 法理基础:行政院函定具金融投资性质之平台,由金管会管制

根据草案说明,关于金管会作为虚拟资产业者主管机关的法理性,草案引用了行政院秘书长于 2023 年初的发函,内容是如此表示的:

「行政院于112年3月7日以 行政院秘书长院台金长字第 1125004533 号函定金管会担 任具金融投资或支付性质虚 拟资产平台之主管机关,并 请金管会研拟相关管理机 制。」


二. 业者可发行虚拟货币,但“稳定币”不行

2-1 台湾业者不可发行稳定币

文件中指出: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者,可以发行之虚拟资产以「非稳定币」为限, 并且需在白皮书中详细公布:

根据说明,金管会主要参考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第 4 条、以及第 6 条规定,要求白皮书需要揭露的内容。

延伸阅读:欧盟通过的加密货币监管法 MiCA 是什么?纳管稳定币、交易所、代币发行方、NFT..

2-2 参考架构:香港、新加坡稳定币监管框架

整体来说,金管会的角度偏向保守,动区在 6 月时曾报导,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陈浩濂表示,香港的稳定币监管框架目标将在 2024 年底前推出。

而新加坡金管局(MAS)本周稍早也公告已确定稳定币监管框架,发行方须满足以下 4 大主要规定:

  1. 价值稳定性:SCS 储备资产的构成、估值、托管、审计需符合要求,为价值稳定性提供高度保证
  2. 资本额:发行方必须维持最低基础资本和流动资产,来降低破产风险,并在必要时有序关停业务
  3. 按面值赎回:发行方须在赎回请求后 5 个工作日内,将 SCS 面值退还给持有人
  4. 披露:发行方须向用户提供适当资讯披露,包括稳定机制、持有者权利、储备资产审计结果等

延伸阅读:深入解读》香港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发牌制度(2023年6月1日实施)

延伸阅读:新加坡金管局公布稳定币监管框架:「4大要求」发行方须满足

2-3 交易所上下币:需公开详细白皮书、审查稽核机制

另外对于交易所上下架代币之事项,第 4条明确规范交易所需编制或公开其代币白皮书,并根据其订定审查标准与审查程序,并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之稽查标准,而上下架审查记录应该留存书面记录,以便相关单位查证,而相关人员对其审查标准如下:


三. 交易所 (反洗钱) 要求:需资产分离、取得银行信托、不得做衍生品…

详读本次草案内容,明显可看出金管会是以「洗钱防制」之监理角度出发,而许多规范中也标明参考了欧盟、香港、日本、美国、韩国等当地法规。希望从以下方面,保障台湾虚拟资产平台客户之权益:

至于台湾用户资产如果在海外平台蒙受损失,金管会 7 月时曾表示:

相关业者未经金管会核准于台湾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行为不受金管会监管,民众如经由此类境外网路平台交易,相关投资行为不受「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法规保护,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3-1 交易所需完成资产分离、法定货币要银行信托

原则草案第五条称为保障客户利益,防止虚拟资产平台私自挪用客户资产,金管会规范台湾区块链业者需做好「公司资产」、「客户资产」分离保管,不管是在「法定货币」或是「虚拟货币」方面,法定货币方面,业者更必须取得银行信托或履约保证,草案原文如下:

(5-1)虚拟资产交易及其款项代收付业务收受客户之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应与其自有之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分离保管。 所收受之资产为法定货币者,并应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之履约保证。

而日前本土交易所业者 Claire 也特别对此透露担心,因为此规定恐会导致进入洗钱防制申报 (AML) 的 OTC商和新兴交易所业者面对成本过高与银行业者的不理解…等问题。

延伸阅读:新加坡金管局:交易所需以「法定信托」隔离托管客户资产

3-2 需配合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及交易纪录

另外第 7-2 条中关于反洗钱的规范,特别写道:

国内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者与银行往来时,应配合银行在执行确认客户身分及交易监控等洗钱防制工作上之相关要求。

3-3 禁止经营衍生品交易(期货)、证券性质虚拟资产

草案第12条写道,考量虚拟资产之价格波动剧烈,且价格易受操纵,且衍生性商品交易已较一般传统金融商品复杂,况以虚拟资产为标的之衍生性商品更难为一般人所了解。草案如此描述:

国内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者不得非法经营以虚拟资产为标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资产业务」。

且金管会警告,如有违反者,将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300 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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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重点:产业公会?罚则?海外交易所能否打广告?

4-1 不得于台湾进行广告或新台币出入金?

值得一提的是,虽草案明定是「规范台湾完成反洗钱声名之业者」,但仍在附则中提到自然人与境外虚拟资产之规范,其中对于自然人限制必须完成洗钱防治法相关法令之声名,才可从事相关行业。

台湾金管会的指导原则附则中写道:

境外虚拟资产平台业者如果没有依公司法办理登记,并向金管会申报洗钱防制法令遵循之声明者,不得于我国境内或向国人进行广告或提供新台币出入金等。

除此之外,附件说明中(非正式条文)同时提及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第 61 条规定**来补充说明法规依据:

依据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第 61 条规定,境外公司不论是自身或是透过与其有密切关联者在欧盟招揽客户(含潜在客户),且不论所使用之招揽、促销或广告之方式如何(如有主动招揽行为者,亦不可以合约或免责声明,主张客户系自主与该第三国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皆应取得欧盟境内成员国主管机关之营业许可。

然而,如何定义广告性质仍有待确定

而近期有传言说「以后境外公司就都不准来台湾,进行活动、下广告或商业合作…等」,这其实就有点以过度解读行为,以耸动标题骗取社群关注的嫌疑,读者仍须小心来路不明的传言。

首先,金管会草案原则中仅提及境外交易所若未完成反洗钱声名,不准台来下招揽广告或提供出入金,但具体如何定义广告有「招揽」性质,以及要如何以非正式法规来规范境外平台业者,金管会还没有说明具体情况与其罚则。

再者,事实上草案仅提及同业之指导原则,并非已从立法院通过之正式法规;且原则中,但不难看出金管会提之草案说明,大方向或是想要以欧盟法管制境外加密平台广告,不过实际落地台湾之情况仍未知,未来实施细节仍需仰赖业者同业公会进行自律。

最后,该指导原则目前仅到「草案阶段」,后续也极可能会再进行修改或调整,后由同业公会与金管会协商陆续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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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个人币商要登记,否则违法

另外金管会此前曾回应,据虚拟通货平台洗防办法,个人币商已纳管金管会。只要从事虚拟通货的自然人,除了要遵循《商业登记法》、《税籍登记规则》还要遵循《洗钱防制法》。

有关个人币商纳入虚拟通货平台洗钱防制规范一节,按「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下称本办法)第 2 条第 1 项第 1 款所称「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指为他人从事同款各目活动(以下称虚拟通货活动)为业者。

从事虚拟通货活动为业之自然人,自应依商业登记法及税籍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商业登记及税籍登记,并遵循洗钱防制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尚未完成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而以虚拟通货活动为业者,自属违法。

不过由于洗钱防制法主关机关则为「法务部」、《商业登记法》的主管机关是「经济部」,这意味着个人币商的纳管会牵扯到三个主管机关。而法务部调查局早在去年报告也指出,个人币商是诈骗的执法盲点和币流断点,而如今,更复杂的监管形式反而恐扩大执法层面的灰色地带,检察官对金管会这样的说法可能并不乐见。

另外关于自然人的相关定义,文件附则中指出,依据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第 59条,不具法人人格之合伙组织,必须在能够提供等同于法人所能提供对第三人之保护水准时,始能提供加密资产服务。

延伸阅读:金管会:个人币商「没登记就是违法」!须商业登记、税籍登记、符合洗钱防制法

4-3 一定金额转帐,需记录交易纪录

附件提及,国内已完成洗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之业者,为客户办理虚拟资产移转交易达一定金额时,应取得转出方及接收方相关资讯 (包括姓名、钱包位址等),并立即且安全地传递相关资讯。


五. 台湾业者对草案意见

5-1 台湾加密市场竞争加剧

针对这份 14 页针对虚拟资产平台的草案,颁布之后势必会对业者的方向和板块产生不小的波澜,我们询问 Claire对未来台湾加密货币交易业者的竞争蓝图会怎么想像,她表示:

海内外的业者都要符合台湾金管会的游戏规则,规则变得明确就会有更多海外业者来落地,竞争势必会加剧。

而 Claire 也表达对于国外业者来台招揽业务逐渐困难一事表达意见,认为若未来实施与自律方向合宜,这可能变成本土业者的一大助力,Claire 表示:

(若法规落地合宜)国外业者打入台湾市场会变相较困难,没有合规的海外业者若透过任何台湾公司合作招揽业务,包含线上广告或线下活动,都会让合作的台湾公司受罚。这部分就跟 eToro 很像,没有合规就不能正大光明的招揽台湾用户。

延伸阅读:金管会:个人币商「没登记就是违法」!须商业登记、税籍登记、符合洗钱防制法

5-2 加强用户保护

对于这份受到台湾市场多年未出来的监管草案终于要诞生,Claire虽然仍带有疑虑、还是但方向上还是给予肯定、正面的评价,虽然相关罚则、细节尚未确定,但她认为这可能是保障台湾用户的唯一方式。

用户其实都没有很深入去理解交易所是如何运作的,所以中心化监管的介入对用户比较有保障,如果 FTX 进入日本的时候不受监管,日本用户今天就会跟台湾用户一样还是拿不回资金。

所以海外交易所进入台湾要跟本土交易所一样做到合规,才能达到保护用户资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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